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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都说人为财死,鸟为死亡。在生活中为了财产争得你死我活的大有人在。今天要聊的话题是非法同居财产分割,那么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女)与被告周某(男)于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甲、乙、丙三套房产(均登记在周某名下),D、E、F三辆汽车(D、E汽车登记在周某名下,F汽车登记在钱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以来,原告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被告却见异思迁,引起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遂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周某辩称双方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原告钱某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的债务予以分担。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房产甲及汽车E、F由钱某所有,房产乙、丙及汽车D归周某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的财产所有人各自归还。二、周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钱某房产价值差价及汽车差价共计人民币721500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和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确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贡献大小,故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以上便是之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看完以上的内容相信大家也明白了怎样分割同居期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有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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