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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问题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对于题目中的情况,关键不在于执行,而是应按什么原则进行划分。目前,这种情况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关于未婚同居的财产分割问题,请看详细分析:  

  共同财产认定

    双方共同财产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属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其二,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未婚同居的共同财产     1. 知识产权的收益;     2. 工资、奖金;     3.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除外);     5. 其他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种共同财产,如果财产能够说清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就应归一方所有;反之,如果是说不清楚的财产,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一般是采取一分为二进行分割。  
 

  婚姻律师以案说法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吵架,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宋女士一口气回了娘家。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宋女士的诉求,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无问题。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因此,李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切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婚姻律师评析:宋女士和李先生的关系属于未婚同居,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总而言之,同居财产分割,是谁的就是谁的,除非有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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