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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是越来越好了,但是与之相反的是人们的精神世界却变得越来越荒芜,人同人之间的关系也开始走向冷漠,夫妻之间离婚率越来越高,爱情变成了童话。两夫妻离婚,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两人过往的美好回忆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也情有可原,活在当下嘛。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该怎地分割?想要知道答案,您需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涵括哪些?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又有何种规定?     一、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之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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