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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都知道家里有人是军人是一件十分光荣的事情,尤其是军嫂。但军人也是人,也会遇到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离婚的时候,这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军人转业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案情:     1996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2002年10月,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起矛盾。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     2003年底,张某转业。2004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关系并未能得到缓和,再次引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除对婚姻状况和其他财产存在一定歧义外,主要对军人转业费用存在争议。被告黄某提出,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转业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张某则觉得,军人转业相关的费用是国家补助给军人的特定费用,应视为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觉得,原告与被告婚前基础尚好,但婚后有夫妻矛盾,致使二人分居生活一年有余;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有关费用中,婚前形成的部分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份额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军人转业有关费用财产归属性质的争议。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所以,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存在争议。     综述,本案从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03年底原告张某转业期间,二人夫妻关系一直存在,此间形有关转业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02年9月前,二人夫妻关系还未形成,此前形成的相关费用只能视为原告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归张某所有,不得参与夫妻财产分割。     在原、被告双方不能对夫妻财产协商处理的情形下,法院对有关军人转业费用的理解与处理是妥当的。     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同时,按照婚姻法规定,除第18条规定5种情形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外,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凡按照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得到的部分,应为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凡按照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同时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按照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军人转业费属于共同财产吗?由上述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否则不属于。如您还有其他婚姻法律相关问题可找。姻深缘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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