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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说说怎样证明彩礼用于共同消费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赵女与乔男于04年12月办理并按习俗举办婚礼,两年后乔男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离婚,并要求赵女返还婚前给的彩礼6万元。     婚前赵女以给付的彩礼3万元用来购买陪嫁品,婚后以1万元用于双方婚礼,另2万元赵女用于两次怀孕及流产的诊治及生活费用。     问,赵女对这6万元是否要返还?答案是否定的。     一、给付彩礼后确未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受领方对自己不予返还或减少返还的争辩承担根据法律、习俗应免除的数额、事项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习俗给付彩礼的,若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款,彩礼给付人应承担彩礼给付的习俗及数额等举证责任,在充分举证及法院查明法定情形的状况下,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对彩礼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不存在即使交付后男方与女方就彩礼一部分形成了其他财产处分协议或事实,法院也不予考虑,仍全面支持给付人的全部返还请求的意图。     二、离婚时,受领方阻抗返还请求以证明确已共同生活为必要,而非举证确已全部用于合理、必要的支出或全部用于共同消费。     对于男方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进行充分举证,若男方不能举证证明的,按照《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立论前提把男方主张返还请求权的举证责任由女方承担,即女方不能举证证明“确已共同生活的”,则认定为男方对“双方确未共同生活”进行了有效的举证。事实上,此法认识或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案情,女方可对支出事项及费用作出罗列,特别是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但在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对所收彩礼的详细支出及去向不能充分说明的则不被采信,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综述,在离婚兼返还彩礼诉讼中,女方回击彩礼返还请求的着力点,应是有证据证明确已共同生活的。即证明彩礼用于共同消费的前提是共同生活。如您对此还有疑惑欢迎咨询姻深缘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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