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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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引发探视未问题,那么法律对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父母可就探望时间进行协商。若谈判破裂,或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时间,哪怕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或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
依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
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准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当然,探视的方式先由双方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若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限制。
所以,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需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的原因,婚姻法仅是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主动自觉配合。具体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