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情侣婚前想公证淘
  • 婚前财产公证流程
  • 夫妻财产公证协议
  • 婚前财产公证流程
主页 > 离婚 > 离婚证据 > 正文

离婚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对可以被认定为离婚证据的东西,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主要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6种。下文是深圳离婚律师找到的知识:     1. 书证     书证在离婚诉讼中应用非常广泛。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作证据的常见问题是: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就需要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想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才能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随之上升。     2. 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会受到主观因素和所谓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物证向来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 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 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的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走完这个步骤,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证人证言的特性是: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 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 鉴定结论     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     以上6项内容,想要离婚的夫/妇要注意了。如还有不懂的地方,可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晨曦思语情感咨询 百合婚嫁网 新风加盟网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