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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提醒结婚需知《婚姻法》24条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现代社会,夫妻离婚并非易事。离婚之后,双方也许还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情况并不是大家所期望的,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怎么避免对方恶意举债等问题,虽然很多也许我们确实不能避免,但可以在发生之前留心注意。     《婚姻法》第24条: 债权债务纠纷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被当作是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两种情况,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其债务为个人的。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形少之又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所借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     离婚律师相信,夫妻债务问题的确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在2003年底,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时的背景是,许多案件中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经过一段时间适用后,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尺度,平衡地保护债权人和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在法学理论界观点也不尽一致,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想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证明举债方恶意举债,或恶意挥霍等,但在实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很多财产都会自然损耗,定义会变得很模糊,事后再找证据是很困难的。目前在该条例下也并没有那么不公平,如果读者害怕遭遇到无故债主的处境,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多留心,多注意也是一个能有效避免无故债务产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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