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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侵犯配偶权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现代人离婚越来越频繁,而且并不像从前那样怕别人知道。很多人因为离婚闹到法院,搞得不可开交。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项权利叫做配偶权,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大概介绍一下什么是配偶权。     现行法律对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局限性,为了对婚姻中过错方或者轻微过错方进行弥补救济,配偶权因此得以诞生。     配偶权指配偶一方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共同生活应受保护的权利。虽然法律中并未明确这个概念,但其内容却散见于相关法律中。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等等。     基于侵权法原理,配偶权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违法行为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必须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就目前我国立法现状而言,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如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虐待、遗弃配偶,违反的是作为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从损害事实的角度看,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受到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损害而失去的财产利益。如第三人与配偶之一方通奸,必然导致对方配偶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同时也可能损失一定的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则有健康权的损害、身体权的损害、扶养扶助权的损害等损害事实。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和配偶之间身份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然引起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从主观过错的角度看,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法》,明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此种行为,其主观故意的意图必是明确的。     上述就是关于配偶权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总之,配偶权在离婚时维护夫妻间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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