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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婚姻中倘若有了第三者,夫妻间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当婚姻即将走到尽头之时,不能只顾伤心,该做的都必须做,比如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但是收集证据也是很有讲究的,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您,证据既要有效力又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认定应坚持相对性原则,未侵害他人合法隐私或权益的证据应予以采信。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本法中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与行为自由。在离婚诉讼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上述案件中体现其相互之间亦存在某种意义上之冲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之义务,丈夫在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对社会大众具有排他性,构成隐私权,但其妻子应对丈夫是否履行忠诚义务享有知情权,上述案例中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在诉讼中证明丈夫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离婚诉讼中,涉公民个人隐私证据效力之认定应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避免诉讼活动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即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内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离婚诉讼中,应从取证主体、取证场所、取证手段多维度对当事人举示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全面审查。     1.关于取证主体,专业人士认为第一类是涉及隐私行为的双方均具有处分自身权利之自由,如是否让该行为或某种状态为公众或其他人知晓的权利,离婚诉讼中,与婚姻中某一方发生过性关系的第三人的自认声明等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摄录的音频视频资料等;第二类应是知情权主体,如夫对妻,妻对夫,上述两类取证主体之适用均应是以向人民法院举示并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前提;第三类即法律赋权主体,如公检法机关等。     2.关于取证场所,专业人士认为应区分公开场所与私人领域。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秘密录音、录像等方式在公开场所(包括工作场所)获取证据的行为不应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该证据材料就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因为当事人公共场所的谈话或其他行为具有行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实录之方式将其内容记载并用来证明该行为的存在就并不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同时,私人领域应可划分为纯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其他非公开场所)与核心私人领域(卧室、浴室等公民的核心隐私领域)专业人士认为在核心私人领域无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以避免对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坏,而在纯私人领域的所取得之证据材料的取证资格应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是否予以采纳。     3.关于取证手段,专业人士认为有权主体在获取他人隐私时,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侵入他人住宅、破坏通信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等方法获得之证据原则上应加以排除,如甲男与乙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妻为了取证,潜入乙女家中安装摄像头,则甲妻的行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隐私权,但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原则之内也应有所例外,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将会使证据在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官可认考量认可该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当然,紧急情况本身应由主张方加以证明并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断。     以上就是整理的资料,关于离婚诉讼证据的效力与隐私,需要结合实践才能看清状况,如有需要请联系杰科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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