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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夫妻双方关系变淡,小三横行,导致婚姻不能持续。小三固然可耻,但夫妻出轨方更为可耻,在婚姻存续期间把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更可耻。那么夫妻受害方能起诉小三返还财产吗?     一、基本案情     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于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20万元购买轿车,冯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04年6月,程某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05年4月,程某以合同更名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     05年10月至06年间,冯某以办公司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给付冯某3049928元。05年7月2日,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06年7月,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赠与冯某财产行为无效,要求冯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财产,却与冯某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身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据此判决:     (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担;     (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     (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真实意思,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三、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间利益平衡方面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的同居关系属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按照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不能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唯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我国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应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是平等的,因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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