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对象“飞”了,买房款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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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男子阿伟(化名)为与女友结婚,给女友汇了58万多元让她买房和装修。然而没想到的是,后来女友竟要求分手。阿伟失望之余,要求女方归还婚房款58万元。但女方却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她钱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归还。
2015年4月,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恋爱期间,两人经商量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结婚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将购房首期款30万元转到她的银行账户。为了还贷和装修等事宜,他又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阿欣超过28万元。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也无济于事。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拒。2016年12月,阿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庭审时女方称:钱是对方主动赠与,但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其中,阿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分27次,每次转账1万元给阿欣。转账之前和期间,双方都有针对房屋装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伟准备钱用于交房及缴纳房子契税等问题讨论过。
法院判决:未履行结婚承诺女方应还款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本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在当下并不少见。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定性呢?表示,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情况而言,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给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婚姻法有关条例,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