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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并不是生活在一起的人就会永远的生活在一起,有些情侣虽然同居了,最后还是分开,并为了财产吵的不可开交,今天就讨论一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认定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虽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和非法同居关系不同。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本文侧重非法同居的法律关系处理,暂不论事实婚姻关系。     二、法律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     三、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四、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一般会参照结婚后的财产分割的方法处理,但是还不像结婚那样有硬性的规定,也是财产争议的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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