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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得的子女离婚后该给抚养费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泛滥于电视和路边电线杆的不孕不育广告,反映了不孕不育问题在我国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人工授精是该问题的福音,而人工授精所得的子女法律的地位又如何呢?     不孕不育对于当事人是不便开口的,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很少会看到苦恼类似问题的亲朋好友。这就产生了一种假象,仿佛不孕不育在我国是不值一提的。通过人工授精得到后代子女,其争议不在于子女的血缘和健康,而在于伦理和法律。     虽然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但在最高法院和卫生部的颁布的文件中,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答案:     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若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之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接受者告知:一切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之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其次,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其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三,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其对供精出生的后代不需承担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案例     徐某与吴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因徐某没有生育能力且经徐某同意,吴某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入子宫内受精怀孕,于2011年7月生女徐某某。2016年1月,徐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为由不予承认与徐某某的父女关系。   评析:徐某虽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徐某某出生后,徐某多次以父女关系示人,也表明徐某同意吴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徐某某既是在原、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当然应视为原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     一句话,夫妻通过人工授精所的子女,与自然受孕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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