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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法律规定的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指的是与法血亲关系下和拟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该种子女应处的地位。这个问题不仅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婚姻家庭法制发展,对社会家庭稳定也存在危害。因此,法律的规范,引到作用是必须的。以下结合类型的不同,将进行分别探讨:     一、人工授精子女之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子女之法律地位:是指与法律规定的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相比,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     1. 同质人工授精子女之法律地位:是指配偶间用双方的精子和卵子而生育的子女。它与自然生育的区别仅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精子的来源都是丈夫精液,因此与其他的生殖技术相比,同质人工受精引起的法律问题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其所生育子女当然认为是婚生子女,但现在社会中依不同情况破有探讨的必要。所以法律对其享有权利义务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1)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均来自于夫妻双方.由于所采用的精子、卵子受孕后所生的子女,无论从生理学,遗传学还是社会学看,都是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他们之间是父母子女关系,他们有着自然血亲关系。因此,生下的子女是他们的合法的亲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完全相同。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在夫妻双方明确同意,且采用的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进行人工授精的。从夫妻双方同意那一刻开始,他们就应当对所生育子女有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因为父母都已是成年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本情形中精子、卵子也是夫妻双方的,就不应再有争议,所生育的子女理所应当是婚生子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它的法律地位又将如何认定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认为是婚生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人工授精子女推定为夫妻的合法婚生子女,但丈夫在一定期限内有否定权。深圳婚姻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妻子擅自进行。在道德上,有损丈夫的尊严;在法律上,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不能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把扶养子女等义务强加于丈夫。丈夫的生育权也是序言尊重.在这种情形下一般依据婚生推定理论,同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与丈夫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不能否认的。因此,对妻子所生育的子女被当然推定为夫妻婚生子女。     2. 异质人工授精的法律地位:异质人工授精的精子或卵子有一方或双方来自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这就比同质人工受精情况复杂多了.传统的亲子关系理论认为,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标准是血缘关系。所以人工受精子女技术应用之初,美国判例大多数判决异质人工受精生育子女妻子的非婚生子女。但现今,美国有将其子女判决为婚生子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也作了如此规定。     二、那么孩子的亲生父亲应当如何确定呢?     根据我国的亲子认定,那么就不能确认 其丈夫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亲生父亲只能是其堂兄。我国认为首先应将此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但丈夫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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