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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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二者很容易被弄混。讨论其法律区别,要从它们在新婚姻法的定义说起。接下来,请看深圳婚姻律师的分析:
一、定义
无效婚姻:不具备婚姻成立之法定条件的所有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构成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此,这类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男女双方都或有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由于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婚姻。
二、五大区别
1. 产生的法律原因
无效婚姻:(1)有重婚行为;(2)彼此间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遭遇胁迫。
2. 时效
无效婚姻只能在无效的原因消失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过期,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只能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3. 请求权人
对于无效婚姻,请求权人是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方本人。
(四)程序
无效婚姻:只能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五)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
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另外制作调解书,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应由诉讼程序处理。
总之,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区别,并不简单。对于当事人,建议提前咨询深圳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