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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房产两次赠与,以哪次为准呢?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赠与,汉语词语。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那一处房产两次赠与哪次为准?     被告李老汉、原告李女士系父女,被告李老汉与李先生为父子。被告李老汉与其妻有一套房子,某年4月,李老汉之妻病故。同年7月14日,李老汉将X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女儿李女士,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02年,李老汉的女儿起诉被告李老汉、李先生,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2002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老汉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老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原告李女士诉称:南房1间系父母赠与给我的,长期被被告李老汉、李先生占用,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该房返还给我。     被告李老汉辩称:1997年,我已将该房赠与我孙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先生辩称:1996年,我父母将南房赠与原告,但原告未依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一处房产两次赠与哪次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X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老汉的名下,是李老汉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996年,李老汉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女士,李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女士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1997年,李老汉之妻病故后,李老汉将X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先生之女李X,但李老汉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X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所以李老汉有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李女士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处房产两次赠与哪次为准,并不是看先后顺序,而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证据!如您还有其他婚姻法律相关问题可找。姻深缘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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