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争取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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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涉案金额】610000元
【案情简介】
梁某与苏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有一儿子,后苏某在外头有外遇,梁某因苏某有外遇问题与苏某吵架,二人矛盾重重,两人关系极度紧张,后梁某委托李小萍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梁某主张:
1. 儿子随己生活,按城镇户口标准给付孩子抚养费;
2. 价值560000元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某补偿其分割份额;
3. 陪嫁财产归己所有;
4. 苏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责任,应支付损害赔偿50000元。
苏某辩称:
1. 同意与梁某离婚;
2. 其与梁某无共同房产;
3. 孩子每月700元的抚养费仅指生活费。
【争议焦点】
1. 房子是否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 梁某主张陪嫁财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梁某以苏某有外遇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准予梁某与谢某离婚;
2. 两人婚生子由梁某直接抚养,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成年;
3. 陪嫁财产归梁某所有;
4. 价值560000元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某补偿梁某分割份额;
5. 苏某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责任,应支付梁某损害赔偿50000元。
【案例评析】
1.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 经审查,房子确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苏某认为抚养费过高,经审查,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当地现行消费性支出水平及苏某的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该支持数额目前并无不当,若将来出现该数额不足以满足小孩的支出状况,梁某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4. 经审查,苏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梁某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