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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配和子女的居住权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     由】房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     【涉案金额】26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47岁;被告:于某,女,45岁。     王某表示:两人在1998年6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女儿王某某出生。婚后不久,他发现于某当初结婚时骗了自己。首先,于某的实际年龄比王某大三岁,却谎称比王某小三岁;其次,王某在与于某结婚前隐瞒其结过婚的事实,且结婚后一直未提起该问题,导致对夫妻感情产生了重大伤害。此外,王某经常夜不归宿,也不关心女儿的生活及教育等,使女儿难以获得该有的母爱。于某多次与王某沟通,但王某仍我行我素。总之,双方由于上述原因多次争吵,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再无继续维持的意义。2009年2月23日,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因此,王某委托王丹律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准许于某与王某离婚;     2. 婚生女王某某由于某抚养;     3. 将于某单位的安居房归于某所有,其他财产归王某。     于某辩称:     1. 坚决不同意离婚;     2. 针对王某在诉状中提到的家庭财产问题。安居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占有一半的产权,王某具有高收入,而自己无固定的收入,该房使用权应当给予自己所有;     3. 婚生女由自己抚养。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     1. 王某某年满十周岁,由于某母亲照顾,现表示愿意与于某共同生活;     2. 深圳市福田区x房是于某向其工作的单位购买的非市场商品房,其单位明确对非单位职工方取得房屋权作出限制。     【争议焦点】     1. 是否准许离婚?     2. 小孩的抚养权归谁?     3.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处理结果】     经过彭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如下:     1.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     2. 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于某自2011年2月起每月25号支付当月抚养费9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3. 被告于某每月可探视王某某4次,每次不少于1天;     4. 深圳市福田区x房使用权由原告王某所有,今后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均由原告王某享有和承担,原告王某补偿被告周某260000元;     5.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 关于离婚     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近年来因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且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无好转,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对于原告请求准许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2. 关于小孩的抚养     双方均表示要求取得王某某的抚养权,但考虑到王某目前由原告母亲照顾较多,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不利,且王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对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该意愿应予以尊重,故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王某某应由原告抚养。鉴于原告具有较高的收入,被告相对无固定收入,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给予900元抚养费。     3. 关于财产     涉案房产属于原告单位的非市场商品房,且该单位明确对非单位职工取得房屋权利作出限制。该房系原告购买的,且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某,应优先照顾抚养小孩方的居住权,故该房产使用权由原告取得,但原告应当向被告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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