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积金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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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社会工作的劳动者,公司一般都会为劳动者缴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数额,除了部分小公司。那么对于关系不和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公积金怎么分割?属于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按照我国我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职工就职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自己和所在单位根据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方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还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依据上述规定,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仅能专款专用。即使用公积金,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
若不存在这些情况,只能等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对于夫妻离婚,并不是能提取公积金的理由。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可知,公积金虽属个人所有,但部分权却受到了限制。
若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的,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
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
审判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采用下列方法:
对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的,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各人分割拿到的公积金数额及资金总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公积金数额不均等需一定条件,可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因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满足一定条件,所以,法院可判决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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