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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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时,就会选择离婚来结束两人的关系。而在离婚时就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拆迁户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获得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则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所有权是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获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产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产权之间调换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将产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产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产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 3.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关于深圳财产分割纠纷中的拆迁户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有产权置换、房屋补偿等方式,而法院在审理房产分割纠纷时,会先让夫妻双方协商调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再申请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