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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纠纷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房屋产权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而且房屋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接下来深圳婚姻财产咨询就为大家介绍房产分割的原则。     房屋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 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8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2. 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3. 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 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5. 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与他人合伙经营而共同购置房产;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共有房产,在法定继承人尚未析产以前,夫妻离婚,其配偶主张分割对方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房产。  
    他财产分割的原则:     1. 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2. 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因为房屋做为不动产难以分割的特点使该类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所以对于房产的分割做出了以上的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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