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在新婚姻法中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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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婚姻律师了解,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相当明确:1. 工资或奖金;2. 因生产、经营所得收益;3. 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4. 因为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注: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依法应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别解释一
上面第5条所谓的【其他应当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1. 任意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 双方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所有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 双方在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一切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特别解释二
第4条中【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指的是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这样的话,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但愿深圳婚姻律师的回答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