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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     由】遗产继承纠纷     【涉案金额】约24530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高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现场当场死亡,高某有父亲高某华,妻子张某丽、儿子高某杰。高某死后,其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7293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23900元,交通肇事方向其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68000元。高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家属关于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后高某妻子张某丽和儿子高某杰委托蓝海君律师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丽、高某杰主张:     1. 高某工亡赔偿款7293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68000元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当全归二人所有;     2. 高某的银行存款506182元和房屋等其他财产为二人所有;     高某华辩称:       1. 其是死者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请求分割高某工亡赔偿款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       2. 其是死者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高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争议焦点】     1. 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 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 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被继承人高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原告张某丽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 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原告张某丽、高某杰,被告高某华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     3. 高某工亡赔偿款7293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68000元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归原告张某丽及高某杰所有;     4. 高某的银行存款506182元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归原告高某杰所有。     【案例评析】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高某华为被继承人的父亲、张某丽为被继承人的配偶、高某杰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高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高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在本案中,赔偿张某丽、高某杰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高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死者的丧葬费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高某华与张某丽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高某杰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高某杰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高某杰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高某杰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高某华和张某丽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高某华主张将高某杰名下的506182元存款以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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