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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传销所负债务算夫妻债务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现在传销现象猖獗不断,有很多关于传销的案例,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和离婚的财产分割发生在一起,即夫妻一方传销所负债务算夫妻债务吗?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     1997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3年春节后,张某经人介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却告诉王某自己在打工。在活动期间,张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借钱,刘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一段时间后,因为张某从事传销活动,王某明确反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王某以此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两个月后,刘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一是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参与传销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的,也即王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二是王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即该笔债务是由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三是从王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得知张某搞传销活动后,不但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秉持着强烈的反对态度。     四是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一方传销所负债务算夫妻债务吗?”的一个案例。如您还有其他婚姻法律相关问题可找。姻深缘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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