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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一方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某承包的某工程的施工出现了资金紧缺,于2012年10月10日向魏某借款748000元以解燃眉之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5‰支付利息,王某某向魏某出具了借条。但是王某某并未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内向魏某还款。催要借款无果的魏某于2013年9月6日将王某某及其妻子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748000元,并支付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9月6日止的利息。     魏某称与王某某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因为王某某与许某为夫妻,王某某借款是用于工程施工,但工程所得收益属于其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许某称并不知情王某某与魏某的借贷关系,也不清楚王某某借款的用途,所以借款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且对利息的约定也不合法,请求驳回魏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向魏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所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某应该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因为许某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所以法院对许某的意见不予采纳。许某应该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关键点:许某是否应履行还款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其中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用来清偿。其中,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需要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许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某向魏某的借款属于王某某个人债务,也未能证实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法院将王某某向魏某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了夫妻一方恶意避债而可能对善意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以上就是单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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