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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离婚当然不对,但“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个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在谈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人民日报》统计的中国离婚率。

这还只是官方统计的数据,如果算上民间的同居分手,可能数据会翻倍。

好了,就因为离婚率比较高,一些专家认为:离婚手续简化,是导致离婚率飙高的主要原因。过去要离个婚,还需要单位开个证明;现在夫妻双方拿着户口本、结婚证、协议书再带上两张一寸照去民政局排个队就能离成了。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结婚后,常常因为一点小事闹离婚,离了之后又后悔,把婚姻当儿戏。

我有一个当法官的朋友,在基层法院上班,她说有一些人起诉离婚,仅仅是希望法官能好好教育配偶一顿,让配偶对自己好一些,让人哭笑不得。

可是,这样的案例,在离婚案例中占比才有多少?

大多数人走到离婚这一步,往往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越是认为“离婚不光彩”“再婚对象不好找”的社会,离婚对大多数人而言越是慎重的一件事。

谁不是“一个人的孤独好过两个人的孤独”才走到离婚这一步的呢?离婚是止损、摆脱痛苦的方式之一,是一种自我纠错机制。

没有人能保证自己初次结婚就会遇上良人,没法保证结婚多年后的自己和伴侣不会变、双方的感情不会变,没法保证自己是否还愿意和当初一起牵手走进围城的人走完余生,所以,我们需要“离婚”这个止损、救济手段。

也正是因为过不下去了还可以离婚,所以很多人才愿意走进婚姻殿堂。倘若法律规定,结婚以后的夫妻不管发生什么事都不准离婚,我相信有一大半人反而不敢结婚。

离婚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而已,可在一些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看来,这是一件社会的耻辱,是有伤风化。还有很多人认为,离婚率高是“道德沦丧”,是应该要整治的。

真不想离的,冲动离了之后,还大可以复婚。人家就是愿意再跑民政局排队、交钱复婚怎么了?这也要管?

我只能说,这是典型的“该管的事情不管,不该管的事情乱管”。

2

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编部分,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五个方面:

  • 第一、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

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以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包括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等等),不准结婚。现在,这类人也可以结婚了,但要如实告知对方。

也就是说,如果你患了这些病但对方愿意跟你结婚的话,你还是可以结婚。新的草案,对得病一方很人性化,也算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如果有一方得了这些疾病(或婚前有病婚后才发作)但隐瞒了配偶,配偶还得举证自己婚前不知道这些情况。

而如你所知,一涉及到举证,离婚就变得困难了。

  • 第二、增加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草案同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这些条款的积极性大于弊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冒用他人的证件或伪造证件去结婚,如果这样的婚姻不能撤销,确实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前四条情形,实践中已有很多判例,只不过难点还是在于举证。

“有其他重要过错”是一个比较大的兜底条款,也是草案中增加的部分。

有两个这个兜底条款,以后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序良俗、现实情况判给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至于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也跟人口红利逐步吃尽、国家鼓励生育的大形势有关。

  • 第三、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就是这个“离婚冷静期”,把我吓得一滚。

结婚不需要冷静,离婚反而需要冷静,而且还长达一个月?!

这个“离婚冷静期”要怎么操作呢?

就是: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国,离婚有两个途径:第一、去民政局协议离;第二、法院起诉离。

这里的冷静期,主要针对的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如果一个妇女长期忍受不了丈夫家暴,好不容易说动丈夫去民政局离婚,本来当天就可以离成的婚,第二天丈夫反悔了,跑去撤销了离婚申请,不愿意离了。

民政局这是让谁冷静?让被打的妇女冷静一下,再回去挨打一个月?如果丈夫非常暴戾,这一个月过去,妇女的坟头可能都长草了吧?

如果后来丈夫又同意去离婚了,这对夫妻又得跑民政局一趟,然后再等上一个月。本来双方去一趟民政局就能离成的婚,现在得去两趟。这不是给民政局添麻烦么?

一方已经不想过了,另一方还想过,双方的意愿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可现在为啥只注重保护还想过一方的意愿呢?

一方坚决想离婚,说明TA在婚姻中可能感受到更多的痛苦、承担过多的义务所以要急于摆脱,这个“冷静期”是想让TA继续多煎熬一个月么?

冷静期过后,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了,协议离婚这条路就走不通了,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只能起诉至法院。这样不是更浪费司法资源么?

起诉离婚的话,一般由法官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也给起诉离婚设置了障碍。

比如,广东省高法就发布了《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实施离婚冷静期、情绪约束期、情感修复期。

这个到底是怎么操作的呢?简单说来就是这样: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了帮助双方当事人修复感情,可以设置冷静期。
如果庭审过程中,一方情绪激动,又可以设置个情绪约束冷静期。
一方不同意调解,另一方说要修复感情,法院可以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还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修复感情计划。

也就是说,你的伴侣让你不堪忍受,但TA不同意离婚,你只能起诉到法院,而法院有可能让你一而再、再而三地“冷静”,让你的离婚流程变长。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大量的精力花在调解上,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判案上。让法官们身陷进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家务事中,是嫌法官们还不够忙么?

这样的规定,保护的只是不想离婚一方的利益,可实践中,百分之七八十的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离婚原因多与家庭暴力、冷暴力、丈夫出轨有关。

让这部分女性长期处于“想离婚而离不成婚”的煎熬中,这样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正向意义么?

“离婚难”对婚姻当事人有多大的伤害?这一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讲过多次。

比如,有的妻子因为被丈夫家暴而提出离婚,丈夫不仅不离,还因为妻子提出的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对妻子施以暴力。

这种身体上的伤害就不说了,单说心理上的伤害。离婚难给人们造成的心理伤害是看不见的,所以往往伤害更大。

很多人因为离婚“拉锯战”而对婚姻失去了信心,TA们不仅没从婚姻中得到幸福和快乐,最后在离婚这事儿上耗费了几乎全部的精力,从此对婚姻“敬而远之”。

离婚的曲折还使得TA们对法律产生了质疑:“法律为什么保护流氓?而不保护我?”

设置冷静期的初衷,是良好的,就是谨防很多人把离婚当儿戏,但根本目的是什么?真是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还是只是为了把离婚率降下来,让某些人觉得这个数据好看些?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为何还有人认为离婚是一件丑事?为何还认为离婚率高是社会道德沦丧的标志?明明离婚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啊,一种基本人权啊。

事实上,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文明进步快的国家和地区,离婚率反而越高。

比利时的离婚率是全球最高的,达到了75%;西班牙有着欧洲最高的离婚率,高达 60%;美国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英国也有42%。

我认识的一个瑞士朋友说在他所在的城市,单身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说,十个人当中有七个人选择单身(不婚或离异后不结婚)。

在中国,也是经济发展程度最高、人们思想最开化的北上广深离婚率最高,广大农村地区以及部分封建思想浓厚、重男轻女风气严重的城镇地区,离婚率相对比较低。

以前的人离婚率特别低,是因为那时物质短缺,离婚对双方生活质量影响巨大,所以人们对低质量的婚姻容忍度很高。在思想观念上,很多人认为离婚是耻辱,谁被提离婚谁就是被“休”被“甩”的一方,咽不下这口气,所以宁肯一辈子跟对方在一段低质量的婚姻中耗着拖着,也不愿意离婚。

可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呀。

有句话说的是:结婚是穷人的刚需,离婚是富人的专利。

因为穷,所以才需要跟人搭伙过日子。通过婚姻,节省生活成本,实现抱团取暖。你手里只有一千六百块钱,那你找个手头有一千四百块钱的人结婚,两个人就有了三千块。

这样的婚姻,可以发挥“团购”功能,让两个人的生活成本都变低,两个人的生活质量都上升。两个人合力,才能给孩子提供好一点的条件。

如果离婚了呢?双方的生活成本都会上升,孩子的生活质量也会下降(单考虑物质因素),甚至可能对于某一方而言,是噩梦的开始。

而经济条件好一点的人呢?因为离了对方,自己依然能过得好,不过就是每个月零花钱比过去少一些,所以他们有底气去做选择和取舍。

又或者说,他们只是觉得:我要是跟你耗下去,会过得很痛苦,那我就牺牲点生活质量,换取内心的安宁、自由、平和。

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婚率高跟道德沦丧、人心不古有啥关系呢?

仓廪实而知礼节,人们都是在吃饱穿暖后才考虑婚姻质量,才不愿意在低质量婚姻中凑合……

离婚率高不是好事,但它绝对不是一件坏事、丑事、需要遮羞的事儿啊。

这说明人们在婚姻形式上有更多的选择和自由权,对婚姻更少依赖,不必非要跟别人抱团取暖过日子了。

3

早在1950年1月初,邓&颖&超同志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针对“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条文说:

“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最后,会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这条法令,到了1981年时废止。

后来,法律规定:一方坚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得起诉至法院。

现在已是2018年,而我们在离婚问题上又设置出一个“冷静期”,怎么感觉越走越后退了呢?

好在,目前提出来的只是一个草案。只要是草案,就有通不过的可能。

这需要我们每个人积极地发出声音,因为每条法律的修改都涉及到我们自己以及后代的权益。

话说回来,在这样一个“离婚率高”会被视为“数据难看”的时代,离婚终究依然是一件不能为大多数人以平常心看待和接受的事。

我们也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借助自己的平台发声:离婚不是一件好事情,但它也绝不是一件丑事、一种耻辱,它只是个体摆脱痛苦或追求幸福的一种选择。而既然是选择,就应该被全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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