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探视权多久行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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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是见面交往权,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对孩子的探视权,那么,在法律中,离婚孩子探视权多久行使一次?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或者是父亲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探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中第38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或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并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该是男女当事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才会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母亲或者父亲行使探视权的时候,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应该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所以,在夫妻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对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的安排;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在法律上,对离婚孩子探望权多久行使一次,也就是探视时间是没有规定的,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就可以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探望的方式一般有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对于孩子而言,0到3周岁的幼儿,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3到10岁的孩子,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都可以。10到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探望的问题上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所以探望权的问题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该在征得了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一般而言,孩子探视权多久行使一次,在男女双方的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如果探视次数频繁,会给双方带来不便,并且还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到了10周岁以上,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可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