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起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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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会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的问题作出判决,在离婚之后,孩子会随夫妻中一方生活,也就是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具有探视权,但如果有抚养权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离婚后该如何起诉探视权?
探望权,也可以叫做见面交往权,指的是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探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母或父探望孩子,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应该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或父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之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之前,夫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探望权不存在。离婚之后,由于母亲或者父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有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并递交起诉状。
(1)起诉时间:在探视权一方知道抚养权一方不让探视孩子之后的2年内都可以。
(2)起诉方式:带起诉状到法院的立案庭。
(3)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起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是适格的原告、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准备起诉状、离婚判决书、身份证、不允许探视孩子的证据。
综上所述,对于探视权协商不成而提出诉讼的,起诉时要明确探视时间、方式等,减少麻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与探视权相关的问题,还可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