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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判孩子的抚养权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考虑下列具体因素: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有关子女抚养权处理的规定     1993年11月0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处理问题提出了总的原则要求,即: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并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优先考虑因素有: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并有能力协助抚养孩子;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实务中判决双方各自抚养的主要原因/理由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双方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基本相同,基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结合子女意愿或对抚养者的需求依赖或风俗习惯后作出的判决。     三、实务中判决子女均由一方抚养的主要原因/理由     1、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安排没有对子女成长不利情形;     2、诉讼中一方要求全部抚养,另一方没有异议,且该安排没有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形;     3、经法院征询,能表达意愿的子女均表达了要跟随一方生活的意愿;     4、子女均长期跟随一方生活,形成较稳定的成长环境与情感依赖,认为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     5、对方下落不明,未尽到抚养义务;     6、对方长期外出,与子女接触较少;     7、结合双方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法院认为子女均由一方抚养,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而有证据证明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对子女不利。     四、关于征询子女意愿的年龄问题     1993年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提出,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实际上,因当前孩子普遍比较早熟,实务中放宽了对征询意愿子女的年龄要求,比如征询7周岁孩子的意愿。     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原来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是考虑8周岁的儿童对与自身年龄相符的事务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因此,对于8周岁的孩子,其所表达出的长期生活环境事实以及愿意跟谁生活的意愿,可以采信。     五、关于各自抚养的子女年龄差问题     各自抚养的子女的年龄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抚养年龄较大子女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抚养较小子女的年龄差的抚养费,具体可以为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每月固定金额支付一定的期限。本文开头的案例一、案例二也均有判决支付年龄差的抚养费。     六、结语     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涉及几个孩子,裁判核心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无奈面对离婚,并在离婚解决方案的安排下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要相信,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亲情不变,依然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也依然可以关心孩子,可以选择做一个能给予孩子不嫌多、不嫌少的温暖、支持与力量的父亲或母亲。善待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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