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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有个明确的分配。但若发现对方做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可要求变更子抚养权。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若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需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2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举证证明具有以下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第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2)子女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起争执的,应征询子女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成长。但若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则不能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居住条件及是否具有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是否有时间教育子女等。     实务中,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官判断会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实际状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结束点。     以上就是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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