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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夫妻关系破裂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当事人除了财产分配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不仅关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依此规定,夫妻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判定标准,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当事人如何积极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     (1)作为孩子母亲,如何积极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     如果您是孩子的母亲,应当证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证据有以下方面: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意见要随母亲生活的。     (2)作为孩子父亲,如何积极主动争取子女抚养权     如果您是孩子的父亲,应当证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证据有以下方面: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随父亲生活的。     网友咨询一:父母要是离婚的话,孩子怎么判?     要是有两个女儿的话,一个差不多1岁,一个12-13岁的,怎么判?要是12-13岁的女儿想要跟着父亲,能够让她自己选择吗?大概收入要多少才算是抚养费的标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子女抚养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离婚时争取子女抚养权要准备:     第一,证明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材料。     包括工资单、缴税证明、银行存款单、产权证书等,充分的经济实力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争取子女抚养权非常有利。     第二,证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材料。     抚养人的道德品质、人际关系、教育程度、价值观等特性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格产生极大的影响,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所以应该尽可能提供一些展示自身素质的证据,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义工及献血等活动的证明等。     第三,证明子女抚养环境的材料。     一方面是居住情况,如一方的房产带好学位、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生活、就学都更为有利,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就更大;     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情况,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子女意见。     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平日生活中与孩子形成亲密关系,争取到孩子的意愿是尤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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