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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过错离婚一般孩子判给谁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时,女方?对于孩子归属抚养,主要是看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母方和父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是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母或是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母或随父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 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是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然应该由生父母抚养。     8.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该另行起诉。     9.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综上,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判定,看哪一方的条件比较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想要获得解答,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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