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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监护权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问题,站在未成年孩子最佳利益的角度,不能想当然判给父亲亦或是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之归属时,主要是结合孩子之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同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同态度、对孩子之教养计划、同孩子的互动以及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主要依据。当然倘若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非评断监护权适当亦或是不适当的唯一标准,还应当以真正能对孩子担得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可获得孩子监护权,然而这是建立在父母有最低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的基础上的。     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使孩子健康成长,谁便最有可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判决监护权遵循什么原则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哪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当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两方其中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之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于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皆想得到孩子的监护权,且两方情况基本上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当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连同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皆同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目前为止大都同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通常来说,子女的意愿通常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倘若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亦或是夫妻协议分居却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当同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哪一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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