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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深圳婚姻律师选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1. 争夺抚养权时是否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抑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要对该子女的意见进行考虑。     在十周岁以上之未成年子女,归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是存在的,因此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要考虑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2. 怎样确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深圳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二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 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也可要求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分担。     3. 如何行使探视权?     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夫妻往往在离婚协议里或离婚判决书里找到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又总是在之后一方探视子女的时候发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有关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没有相关依据,而各自又对探视时间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因此,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在离婚时明确有关探视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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