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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法律定义及内涵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对于同居关系的法律定义和内涵,长久以来都没有统一权威的解释。据深圳婚姻律师了解,《现代汉语词典》将同居解释为: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法学专家的定义则是:1. 为一定时期快乐的行为;2. 试婚;3. 未曾履行法律形式的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中原本并无同居关系这一概念,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表述为非法同居关系,这种解释在公布开始,就不断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然而该解释中仍然没有对同居关系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同居关系的概念外延较广,从不同角度,其指向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又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来看,同居关系还可以分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案例纠纷     原告:易某,男,43岁。被告:李某,女,48岁。     1992年1月10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一直未补办相关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先后生育二女一子三个子女。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父亲借款5000元;2001年原告出资在罗山县周党镇建一幢二间三层楼房,并于2007年以此房屋作抵押从银行借款100000元;2008年7月,原告出资130000元购买一辆北京现代轿车;2008年原告在武汉以年租金5000元租下一块地,一部分用于自己开煤场,另一部分以年租金28000元转租他人,均由被告负责经营或收取租金。2005年8月,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三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结婚生活十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是合法夫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二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随其生活暂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300000元。     深圳婚姻律师评析:登记在原告易某名下的一幢房屋,由原告出资且负担有银行抵押借款100000元,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抵押借款亦由原告偿还。原告购置的北京现代汽车一部,被告认可全部由原告出资,应属于原告易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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