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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流程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同居关系是可以自行协商解除的,如有争议,可赴法院通过离婚诉讼解决。但先要确定的是:是否确属同居关系。据深圳婚姻律师了解,根据我国已实行多年的《婚姻法》,如果在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就可构成事实婚姻,在这之后都是同居关系。对于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去法院据此起诉要求离婚。而如果只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存在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得到精神补偿。     解除同居关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都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应同等对待,即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同居关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同居关系最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解除同居关系该怎样操作?     1.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同居关系处理。     2. 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的,如果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自行分开即可。     希望深圳婚姻律师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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