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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抚养权纠纷管辖地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我们知道国内会在当地法院办理,涉外的情况很少会碰到,所以不是很了解。那么到底涉外抚养权纠纷管辖地怎么规定的呢,涉外离婚纠纷有怎么处理的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等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请求离婚的,当地法院受理与否,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若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或婚姻缔结地受理。     5.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按照这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外的一方,可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要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同意离婚或要求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相关、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由外交途径送达。还可邮寄送达。离婚诉讼自收到判决书时生效。     由以上内容可知,涉外离婚纠纷也好,涉外抚养权也罢,纠纷管辖地由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地点为准。对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涉外婚姻相关的问题也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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