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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何与外国人离婚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一、涉外诉讼离婚     (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国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国外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倘若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 在国内结婚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倘若定居国法院以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离婚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章办理;由国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送达人与所在国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受送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居住国的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据情况足以认定送达的,期满之日可视为送达;     7.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国内领域没有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须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二、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 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在不回国的情况下,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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