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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属于无效的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一个书面形式。可并不是在上面写上面都可以的,哪些条件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属于无效的呢?为大家作出了分析。     第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1,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2,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自我认识、对方言行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第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和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不同,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指的是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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