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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涉案金额】30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49岁。     被告邵某,男,50岁。     原告称:自己与被告邵某在1991年4月5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两人在2008年6月3日协议离婚,并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2008年7月底前支付十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五万元,直至付清”。离婚后,被告却未按照承诺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仅在2009年底就陆续支付了款项6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均未果。因此,原告求助于托娅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邵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3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     【争议焦点】     原告到底能不能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     【处理结果】     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款项人民币231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上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被告承诺在200年7月之前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10万元,但其至2009年底前仅支付了人民币69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经原告的催讨其仍然不支付,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示预期违约,表明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的违约行为足以使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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