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字但没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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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真假,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就不再是夫妻了。但现实中,为了购房资格、为了孩子上学、为了多得补偿款等等,“假”离婚还是常有发生。我们知道即便夫妻都认可“假”离婚,那也是真离婚了。那真要是弄“假”成真,一方既不愿复婚,也不愿就“假”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重新协商,这个“假”离婚协议能否推翻? 婚内财产协议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律师提醒:婚姻并非儿戏,所以希望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千万不要出尔反尔,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是协议离婚,夫妻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是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之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双方并未真正到婚姻登记处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因此,在本案中,小强与小花所签订的所谓“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爱到相守,这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情,大家都希望能够幸福、和睦的生活下去。 但是,如果两人真正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决定离婚的,也应当理性,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大打出手,甚至导致人身伤亡的后果。 那么当感情确已破裂,决定离婚时,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带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两寸免冠照片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的优势在于:费用低、时间短、好聚好散。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情况下,采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财产、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还应当提交关于过错的证据。 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情况下,要等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原告方可再次提起诉讼。 “出轨“并不代表“净身出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出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6.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存在法定过错的,无过错方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