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父亲后悔想撤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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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父亲后悔想撤回,法院支持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胡某(男)与杨某(女)结婚后育有一女杨小某。2006年,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杨某把名下一套房产归女儿。但离婚后,杨某并没有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而是以406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
之后,胡某起诉杨某,要求对方将房款406000元转交给女儿杨小某。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归女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杨某已将该房屋出售,出售的房款406000元应当归女儿所有。
一审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撤销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有扶贫、救灾等道德义务性质、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因而,此类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一旦双方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即使房屋未过户,一方也不可行使撤销权。当然,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