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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撤销《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     由】《离婚协议》纠纷     【涉案金额】约2453000元     【案情简介】     侯某与许某结婚二十多年了,双方共同育有一个女儿。2015年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有约定:女儿由许某抚养;婚内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女儿出国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各半负担。共同财产有房产两套、汽车一辆全部归许某所有,且侯某名下股票账户中的证券和现金归许某所有。离婚后不到一年,侯某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反悔,并起诉至法院,让法院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被告的许某委托托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帮其维护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侯某与许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侯某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是否应该被撤销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要注意,《离婚协议》虽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不是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若一方反悔拒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的变更和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感到后悔,可以在离婚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依法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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