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监禁的人离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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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并不是随便找一个法院都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也就管辖权,那么,与被监禁的人离婚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13年居住在A地的许某某向A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在B地服刑的邓某某离婚,经过审查,邓某某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在B地监狱服刑一年以上。
对于与被监禁的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两种意见:
1. 该离婚案件应该由被告被监禁地的法院管辖,也就是由B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法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是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该离婚案件中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所以应该由被监禁地的法院管辖。
2. 该案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民诉法《意见》第8条应该适用同一主体,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该案原告未被监禁,所以本案的管辖应该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或者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被监禁的人离婚案件管辖应该是第二种意见,也就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是没有被监禁一方对被监禁一方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而《意见》第8条规定的是双方都被监禁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有相关规定,对被监禁或者是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者是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者是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是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是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没有被监禁的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未被监禁的人与被监禁人的离婚案件管辖,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