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受军婚法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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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军婚有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1条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指有军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但转业军人并不在现役军人之列,所有转业军人婚姻不收军婚保护。
相关法规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离婚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26条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表现,贯彻了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