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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和陈某同居生活3年之后才发现陈某是有妇之夫,气愤不过的扬言要将这件事情让张某的家里人知道,陈某害怕家庭破裂,向张某承诺给30万的分手费,但陈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向陈某出了一张30万的借条,承诺一年内将30万全部支付给陈某。一年过去了张某避而不见,也未向陈某支付30万。如果陈某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30万,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     债务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实际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监控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就不能合理说明具体情况,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并未向张某提供过借款,其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所以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我们回到关于分手费这个话题上,我们所说的分手费是什么费用呢?     所谓的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指的是恋爱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是指青春损失费和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索要分手费是否会触犯法律?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支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和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意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有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依旧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情况下写下的青春损失费欠条,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以其中、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到法院起诉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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