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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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以下4种:重婚、亲属关系、疾病、年龄。
1.重婚
重婚的含义是:前婚未解除,却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我国,只要双方实际办理了结婚登记,无论是否同居,重婚都已构成。事实重婚则指的是在前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但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会构成重婚。
2.属于被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对于三代以内的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包括第三代,比如表兄妹。部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不能结婚:(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结婚前身患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愈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无效婚姻,应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属实的,应收回当初颁发的结婚证,并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这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从婚姻当事人和子女健康的角度上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