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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判决中的“不准许”或“驳回”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不准许”和“驳回”,是我国离婚纠纷判决书中常常会使用的词语,多年以来一直沿用着。从法理逻辑和语境搭配上,“驳回诉讼请求”其实更合适。     保持一点“咬文嚼字”精神,是法制建设的要求。根据近年来曝光的裁判文书,在我国离婚判决书中,常见的词语有:1.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 驳回原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严格说来,这些表述都是有问题的,理由如下:     语境表达的转变     在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时使用“准予”并沿用至今,而现代民事诉讼模式已经转变,而“不准许”明显有职权主义的色彩,甚至是行政性、主观性的表述。法官扮演居中裁判者的角色,没有参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根本不能体会当事人的生活环境和思想,“不准许”的表述会让当事人认为,个人感情的断、续凭什么国家或者说是法官个人说了算,而“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将焦点集中到法律表述中,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说了算,不是国家、也不是法官个人说了算。     法理逻辑的转变     法条表面上写的“应当准予”,但既然是离婚纠纷,其在法律上就是一个诉,而诉的根本就是需要有诉讼请求。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就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次是,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而是否支持诉讼请求是需要证据的支撑。《婚姻法》及《意见》列举了对于是否准予离婚的情形,而列举的情形如同其他类型的案件一样,均需要证据予以证实该“情形”的存在,而不是当事人主观判断或口头陈述(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情形”的存在,因其举证不能,那么按照通常的法律逻辑,就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从“社会学价值”到“回归法律语境下的社会价值”     ,是基于身份关系或附加财产、子女、债权债务处理的某种混合诉讼,故处理离婚纠纷是需情理与法理同时兼顾,这就是法社会学价值分析。离婚不仅仅是个人感情的处分,而且是对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问题的处分,因为婚姻家庭案件,引发恶性事件这样的例子其实屡见不鲜,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很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因此,离婚纠纷在另一层面上也是个“局部”的社会问题,可见“不准许”可体现国家、法律对社会稳定的一点“把控”之意,但是“不准许”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均是对离婚诉讼的否定。那么,为什么不利用这种树立法律权威和中心的机会,回归法律语境下体现其内在价值呢?     使用“驳回诉讼请求”,不能随意拆开,更不能随意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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