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么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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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到底该如何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重点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
婚姻律师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的关系,不同于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处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既不应一律否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也不应将之与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权利等同看待。
我国《婚姻法》对此早有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可以说,只有在存在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父(母)也会享有生父母享有的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的抚养教育义务,本应随着姻亲关系的终结而自然解除。一般来说,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如果都要求抚养该子女,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这是确定继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婚姻律师坚信,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才应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选择继父母作为继子女的继续抚养人: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同意;
继父母的生活条件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
总之,“血缘关系”确实是选择未成年人抚养权人的第一原则,但在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后,应该优先选择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人。以上就是婚姻律师的全部意见。